代办西城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周期及费用 代办西城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周期及费用 代办西城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周期及费用 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一样的,只是经营范围不一样;餐饮公司经营的是餐饮行业,是开饭店(餐厅);但是餐饮管理公司是主要从事是商业服务,是管理公司,管理别人的餐厅;现在公司有主营和兼营,两个公司也可以做一样的行业和一样的经营范围。 "开餐饮店要办理什么手续和证件1、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开餐饮店手续重要的证书,没有卫生许可证的餐厅是严禁营业的。卫生许可证在餐厅所在地主管卫生的防疫站办理。经营者要提供餐厅的平面布局示意图,供卫生防疫人员修改。考察重点为以下项目: 店面布局、操作间、消毒设备和方法、库房、卫生间、宿舍、用具存放、员工体检、卫生措施(在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餐厅的卫生措施)。"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第十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第二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不得涉及预防和功能。(二)与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页面展示,在显著位置标示特殊标志,非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功能,(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五)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十五条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布广告,注明广告批准文号,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第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出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等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一是商务型消费增加。 经济的发展促使商务活动增加,商务应酬活动推动了高档次餐饮的迅速发展。 二是替代型消费增加。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酒店消费来代替自己做饭,这集中表现在近些年来年夜饭的火爆。 三是被迫型消费增加。 越来越多白领人士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时间紧,也没有条件自己开伙做饭,他们出于无奈,没办法只能被迫在餐馆里就餐,这就促使快餐行业的发展。" "网络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程序是什么?办理程序: 一、备案信息填报与材料提交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网络食品经营备案时,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备案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登记表》1份;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食品自营业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通过自建网站进行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者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件;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1份; 7.备案信息与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备案信息变更,填报变更信息,根据变更情况提交材料: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变更表》1份; 2.域名、IP地址发生变更的,变更情况说明1份;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复印件1份; 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营业执照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1份; 7.变更信息与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 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的类别分别有:(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