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乙级条件如下: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4.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6.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珠海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云浮市、韶关市、清远市、梅州市、河源市有需要请联系我,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