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 工商注册 变更地址 疑难核名
更新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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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公司地址经营异常怎么办理注销?异常经营公司注销流程
一、公司经营异常的原因?
1、公司逾期未申报年度报表;
2、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注册,被工商部门核查后列入异常经营公司;
3、公司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或者公司注册地址未续费;
4、公司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公司超范围经营或注册后6个月未开业;
公司存在以上情况一旦被工商部门核查就会被纳入经营异常公司,经营异常公司未进行解除就会被工商局吊销,吊销的公司法人就会被列入黑名单。
二、公司进入异常后应该怎么办?
年报异常公司解除异常流程
1、未申报年报的公司需在企业信息网补报逾期未申报的年度报表后,在去您公司所管理的公司所专管员填写解除补报申报表即可解除年报异常;
注:工商部门在您解除年报异常的同时会同步进行地址核查,如果您公司地址有问题在解除年报异常的同时也会把您公司列入经营异常,您的公司还是无法经营;
地址异常解除流程
1、公司虚拟地址注册一经工商部门查处就会进入异常经营名录,您需要更换可以经工商局核查的地址进行变更地址后,即可解除异常名录继续经营;
公司进入异常经营名录后满一年即会被工商局吊销,吊销公司只能办理注销手续;
超范围经营,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公司处理流程 
1、工商对于超范围经营、虚假注册、六个月不开业的公司会处于警告,情节严重或者警告无效就会处于罚款,开个公司不容易,所以奉劝大家还是不要发生以上错误;
朝财企业有限公司专业代办以下公司注销服务;
1、小规模公司注销、注册、公司吊销转注销;
2、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注册、变更、公司吊销转注销;
3、外资公司注销、注册、变更、公司吊销转注销;
4、内资公司注销、注册、变更、公司吊销转注销;
5、正常经营公司注销、注册、变更、非正常公司注销;
6、国地税注销,解锁,疑难税务注销;
7、各种疑难注销(无章注销、地址异常公司注销、证件丢失注销、公司欠税注销、公司税务异常注销、解除法人黑名单/警示信息注销、无账本注销)
公司承诺:朝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专业代理公司注销业务,时间可控,签订正规合同,绝不乱收费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一号
如有需要:13313422700微信同步1331342700 朝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五、企业注销了,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六、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七、哪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可以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规定,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2)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八、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