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莫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并且办理注销业务须进行清算 1、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成员签字) 2、清算小组报告书 3、接受资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5.销毁印章、上交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sun1886039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