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北京环保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医疗基金会
更新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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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