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条件
更新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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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1.书面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章程;   3.开展业务可行性报告;   
3.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