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香港社团问题解释 「社团」的定义 「社团」指 - 『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社团条例的适用范围 《社团条例》适用于任何组织,惟条例附表载列除外(见下文)。附表所载的,是诸如公司、职工会或储蓄互助社等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必须按照其他条例的规定,经有关当局批准和在该处注册。 香港成立的社团 任何社团虽然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而其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亦设于香港以外地方,但如该社团的任何干事或成员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或该社团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钱或社团费,则该社团须当作是在香港成立的: 但任何社团如果并只要有以下情况,则不得当作是如此成立的 (a) 该社团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和运作;及 (b)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及 (c) 该社团没有成员登记册在香港备存;及 (d)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 根据条例第5A(2)条,社团主任可豁免社团或其分支机构之登记若纯粹为下列任何一项目的而成立: (a) 宗教、(b) 善、(c) 社交、(d) 康乐、(e) 作为乡事委员会,或 (f) 作为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 倘若贵社团属上述其中一类,贵社团仍需申领豁免证明书。 对社团名称的限制 任何本地社团均不得为其本身或其分支机构使用以下名称 (a) 与已存在的任何社团的名称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名称; (b) 在该社团的真正性质或宗旨方面相当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 (c) 带有意思指该社团属于附表所指明的某类别的人的名称,而事实上该社团并不属于该类别的人;或 (d) 有 “rural committee” 字眼的名称,或有社团事务主任认为是带有意思指该社团是或刻意带有意思指该社团是一个乡事委员会或是一个由多于一个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的任何其他字眼的名称,但如该社团是一个乡事委员会或是一个由多于一个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并已获民政事务局局长承认为乡事委员会或上述联会或其他组织,则属例外。 申请注册需提供什么 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根据第2(2B)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有关申请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 (a) 该社团的名称; (b) 该社团的宗旨; (c) 该社团的干事的资料;及 (d) 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 欢迎成为彭易经理的客户 彭易经理企业是一家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财务师及高级管理顾问组成的强大团队。总部位于中国香港。在全球30多个国家地区设立商业网络,为客户组建成立协会社团组织、海外离岸公司、商业财务管理、企业上市融资、记帐报税审计、知识产权代理、海外合理避税、法律文书公证、使馆领馆认证、贸易投资顾问等方面提供最佳的方案。欲获得更多优质国际商业服务的信息,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真诚地期盼与您会面,探讨您的发展需求,并愿以彭易经理企业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彭易经理温馨提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香港成立协会及其它社团目前不能在境内开展业务活动。 在香港注册非营利组织名称限制较少;非营利组织的名称往往与其能力和信誉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