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流程 1.申请 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补齐材料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1)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不需现场核查,审核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依法需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的,可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七、办理时限 1. .实施许可承诺制的小餐饮许可申请当场或当天发放许可证。 2.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