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对于“壳公司”的现实应用成了税收监管的一个普遍切入点。许多企业是通过转让一家位于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又无经营实质的“壳公司”,间接实现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法规和税收协定的规定穿透该“壳公司”,认定间接公司转让费用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关于公司转让的费用需要总结下
除此之外,不管是直接公司转让费用还是间接公司转让,最为关键的一环是对转让当时股权的价值评估。因为,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会对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有直接影响。然而,股权价值的评估并不像货物价值评估来得容易,其信息采集、数据计算更为复杂。
一、价值评估的概况
1、价值评估的重要性
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在公司转让费用税务处理中位置重要,可以说是基础所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针对企业重组中发生的所有公司转让费用,企业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凭证,以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2、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转让费用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无论是关联方间的公司转让费用还是第三方间的公司转让费用,都应当采用股权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转让收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公司转让费用,特别是关联方间的公司转让费用,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从而减少甚至不产生转让收益,进而降低、逃避纳税。部分税务机关已意识到上述问题的存在,并在关联交易的税务稽查中对公司转让费用尤其是按成本或者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的公司转让费用给予特别关注。
理论上,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出台任何税务法规以明确如何评估各类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实务中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然而成本法和市场法的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成本法对于企业财务数据的质量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有活跃市场及充足的市场交易价格数据,而这一条件往往不具备,等等。相比之下,收益法是国际公认的且在实务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评估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的方法,是通过估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确定企业在现实市场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方法。
二、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说明
许多企业在进行公司转让费用时,对股权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够合理。比如,应当选用收益法,却选用了成本法或市场法;即便选用的是收益法,因对预期收益、折现率和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的判断不够合理,最终导致评估出的转让股权价值严重偏低。在此,我们以直接公司转让费用为例,通过简单的数字模拟对收益法在公司转让费用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加以说明。
假设境外A公司欲将其在中国的子公司B公司转让给境外的C公司。A公司经过初步分析,决定按照账面价值200万元进行转让,则所需缴纳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税为零。然而,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转让费用案件进行审阅和评估时,会认为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的做法不合理,而收益法是最合适的用来评估股权价值的方法。公式为:
公式中:P 为评估价值,Ft 为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i为折现率,t为收益预测年期,n为收益预测期限。
税务机关对股权价值的分析计算过程如下:现假设,被转让股权的预期收益年期为5年(即t =5),未来每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为100万元(即Ft = 100 万元),折现率为10%(即i = 10%),未来5年每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现值分别为90.91万元、82.64 万元、75.13 万元、68.30 万元、62.09万元。未来5年的收益现值的总和为379.07万元,即为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A公司应就该公司转让费用所得缴纳的所得税为(379.07-200)× 10% = 17.91(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举例仅是理想化的数字模拟。实际操作中,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需要考虑诸多较为复杂的因素。
三、价值评估相关政策探析
公司转让费用领域情况复杂,在监管方面自然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地方。在此,我们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被转让中国企业价值的合理判定,以及相应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作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公司转让费用所得是指“公司转让费用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然而,对于是否应该将该差额的全额作为在中国的缴税基础,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通过两则假设性案例进行说明。假设前提均为:A 集团向B集团收购了B集团旗下的甲公司(设立于香港地区),以及甲公司的子公司(即乙公司,设立于中国大陆)。由于甲公司缺乏商业实质,因此其存在性被否定。
1、收购方出于战略目的的“超额”支付是否需要纳税
很多情况下,收购方会出于某些战略目的(如并购中国目标企业达到渗入市场、垄断市场、获得协同效应等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进行间接收购。出于该目的,收购方所愿意付出的对价(即交易价格)往往会高于目标公司的经济价值①(实际价值)。高出的这一部分价值则为超额价值。
假设案例1:
A集团为了垄断其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进行收购。乙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即股权成本价值)、经济价值以及该交易的交易价格分别为100、150、200。那么,该股权收购的“超额”价值为50(200-150)。这种情况下,计算出让方B集团来源于中国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时,是按照交易价格与股权成本的差额(200-100=100),还是以经济价值与股权成本价值的差额(150-100=50)呢,或者是否可以进行一定的市场分析和量化经济分析,以确定对“超额”价值国内外征税权的分配比例?
我们认为,对于收购方出于战略目的所做出的“超额”支付,也应当作为征税对象据以征税,至少对其中的一部分应当在中国进行征税。其原因在于,虽然中国企业在实现收购方的战略目的如实现垄断市场方面的价值比较难于精确量化评估,但是,从收购方愿意支付较高的对价来看,其已经认可中国企业的特殊价值,因而,对于这部分超额支付,由中国予以征税是有理论和现实基础的。就上述案例而言,我们认为来源于中国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应当为100(200 - 100),或者将超额价值50(150 - 100)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2、公司转让费用所得中无形资产价值应如何分摊
企业经营活动中往往会涉及未法定注册的无形资产(如秘密技术、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如果此类无形资产最初由中间控股公司和被间接转让的中国企业共同开发形成,是否应按照合理的量化分析评估出集团产业链中各方对该无形资产的形成所做出的贡献,确定归属于各方的无形资产价值从而进行分摊?
假设案例2:
乙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企业。乙公司在其生产过程中涉及一种秘密技术,该技术由甲公司、乙公司共同研发形成。该公司转让费用的整体交易价格为200,其中包括上述秘密技术的价值50。乙公司的股权成本价为100,则按照国税函〔2009〕698 号文件,B集团的转让所得为100(200-100)。根据合理的功能/风险/资产分析,可以量化得出甲、乙公司对于该秘密技术形成的贡献各为50%,则归属于乙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为25(50×50%)。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75(200- 100 - 25)作为出让方B 集团来源于中国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
我们认为,无形资产价值应当被考量。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收购方愿意给出超额支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获得上述秘密技术。而甲乙公司对该技术的形成都做出了贡献,并非是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单独开发。因此,在最终转让时,也应当体现出甲乙公司各自的贡献。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来源于中国的公司转让费用所得应当为75(200- 100 - 25)。
四、准确量化评估数据,提高监管力度,保障国家权益
正确运用价值评估方法,精准测算财务数据,对完成纳税调整极为重要。有些地方税务机关采用了较好的评估方法来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对转让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例如,2010 年初,美国某集团公司收购境外的A集团公司,并对其生产结构进行整合,从而导致A集团公司在大连投资的几家下属企业也产生了公司转让费用。然而,A集团公司在其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公司转让费用价格几乎等同于股权的账面价值即成本价,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认为该公司转让费用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该依法做出调整。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采用资产定价模型,运用收益法计算得出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做出了相应的纳税调整决定。最终,涉案企业对公司转让费用价格进行了调整并缴纳税款1100 万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实务经验,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股权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对三个基本指标进行全面审慎考量,即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折现率和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并最终获得了企业的认可。这是中国税务机关首次运用收益法这一国际公认的评估方法确定公司转让费用收益的案例。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不仅为国家追回了巨额税款,同时,其在公司转让费用价值评估方面所做的积极尝试,也为其他省市税务机关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2012 年7 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以“公司转让费用交易和税务价值评估”为主题的内部技术会议,并向基层税务机关派发了内部指引文件,介绍了价值评估原理和方法的基本知识,以及对基于税务目的审核价值评估报告的方式作出指引。我们期待国家税务总局在未来能够发布更多的指引文件,引导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与管理。
当前,外国税务机关和经合组织也正在运用或者提倡运用价值评估方法来处理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相信这一国际发展趋势将被引入中国,以更有效地处理关联交易中复杂的公司转让费用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国家权益。
五、结 语
综上所述,公司转让费用企业所得税税收监管的工作重点在公司转让费用性质判定、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等方面。由于目前对如何使税务机关及时或同步监管企业公司转让费用行为方面尚没有适合实际操作的办法和制度,多为事后发现处理,难免出现税收流失,因此制度和办法的及时建立健全是当务之急。其次,在公司转让费用反避税审查,尤其在价值评估方法的实际准确应用上,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应用能力较弱,因此,提高税务机关监管此类业务的能力是关键所在。再次,在相关政策表达上,特别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及未涵盖的领域,比如,复杂的公司转让费用案件如何进行审查与合理评估,需要及时明确,以方便执行。